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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無效案件中,如何打破網絡孤證的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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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的專利無效案件中,使用網絡公開證據的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火熱發展,大量商品通過在線電子商務平臺展示并完成交易,電子商務平臺上公開展示的圖片的直觀性及易獲取性,使得越來越多的線上圖片成為專利無效案件中的關鍵證據。本文擬結合兩個案例進行探討,希望對網絡證據的收集起到指導作用。

        一、什么是網絡證據

        “網絡證據”的字面含義可以理解為來源于互聯網的證據,本文在此引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網絡證據的法律適用》課題研究報告中的定義,“網絡證據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以通信網絡作為傳播媒介,公眾能夠從不特定的網絡終端獲取,需要借助一定的計算機系統予以展現,并且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對證據種類進行了列舉,其中將“電子數據”作為獨立的證據種類予以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根據上述對網絡證據的定義,網絡證據屬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

        二、網絡證據成為定案依據的案例介紹

        【案例一:“自行車可調支架”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涉案專利是名稱為“自行車可調手機支架”的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人一方提交了一份公證書,據以主張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了與涉案專利無明顯區別的外觀設計。具體說來,該公證書記載了京東商城賣家在線銷售“山地手機支架”的商品展示頁面,以及部分買家購買商品后曬圖的信息。對該份公證書證據,合議組認為(第30233號無效決定),京東網站屬于信譽度較高的知名經營性交易網站,網站上的商品評價內容真實記錄了顧客在購買商品后對其所購商品拍照上傳并發表的文字評論,照片上傳及評價的生成時間由計算機自動形成,評價所針對的型號是對顧客所購商品型號信息的提取,所有數據維護由網站進行管理,買賣雙方或第三人均無法進行修改。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該型號商品在其評價時間已在互聯網上公開銷售。在對上述公證書證據予以認定的前提下,合議組進一步認定涉案專利相對于已在互聯網公開銷售的外觀設計產品無明顯區別,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案例二:“變頻器用鍵盤和控制板連接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案】

        本案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深圳的變頻器生產、經營企業,一方是在業界頗具影響力的上市公司深圳英威騰公司,也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另一方是行業新秀深圳孚瑞肯公司。英威騰公司認為孚瑞肯公司在售的變頻器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孚瑞肯公司作為成長階段的企業,清楚地知道被判侵權成立將對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將應對重點放在現有技術的檢索上——有力的現有技術證據不但能夠無效英威騰公司的相關專利,又能在侵權訴訟中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可謂一舉兩得。

        在檢索過程中,發現上海三菱公司網站上公開了某型號三菱變頻器使用手冊,該使用手冊顯示了與涉案專利相似的變頻器結構,因此決定將該使用手冊作為核心證據使用。證據的公開內容確定后,需要作為另一關鍵點考慮的是該證據作為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時間的認定。

        本案中,請求人首先將獲取三菱變頻器使用手冊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保全,包括在三菱公司網站上通過限定上傳日期獲取搜索結果的過程。為了進一步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請求人還提供了在豆丁網等知名閱讀信息分享平臺中同型號產品的使用手冊、教科書中對該變頻器產品的記載,并公證購買了三菱公司的同型號變頻器產品,試圖從多種不同渠道公開的信息以及三菱同款變頻器產品從首次公開起的使用手冊修訂過程對其公開時間、公開內容進行多角度印證及佐證。

        合議組對請求人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定(第29759號無效決定):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發布的網頁或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應當從網頁或電子證據的獲取和固定方式、網頁或電子證據的來源的可靠性等方面加以認定。其中,網頁或電子證據的來源的可靠性可從網站資質、網站的信息監管能力、網站發布信息的真實性等方面著重考慮。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時應考慮公證書的制作過程、該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頁的網站資質等相關因素。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

        三、網絡證據的收集

        由于網絡證據形成、存儲、收集的特殊性,其內容的真實性、是否被修改以及公開時間的認定經常成為案件中的焦點問題。對此,作為無效案件請求人,除了對核心網絡證據的收集要做到形式完備,盡量采用公證的方式對證據的獲取渠道、獲取過程及獲取結果進行固定,還可以從其他多角度、多渠道力證上述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及公開時間。

        如上述案例一所述,請求人在公證京東賣家在線銷售相關產品的展示頁面,同時也公證了該商品頁面下多位買家購買商品后的評價曬單情況,其中包括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以前買家購買商品后曬出的商品圖片,該曬單圖片與公證當日京東商城展示的產品圖片一致,而且,京東商城屬于信譽度較高的知名經營性交易網站,買賣雙方或第三人都無法自行修改;因此,該公證書證據被作為該案中的現有設計使用。

        上述案件中網絡證據的組織相對簡單,僅涉及到在京東網上一家電商平臺中一款產品的銷售--評價--曬單情況,對于案例二來說,情況就略顯復雜。

        案例二中使用的核心網絡證據是來自三菱公司的變頻器使用手冊,請求人將自三菱公司官網通過上傳時間及關鍵詞搜索、下載該使用手冊的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保全,雖然該三菱公司系案外人,但其作為知名跨國公司具有較高的信譽度,且與本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有利害關系.

        本案當事人雙方均無法對其網站進行操控或修改,但是僅憑借在該網站中限定上傳時間搜索獲取使用手冊來證明該使用手冊的公開時間,證明力稍顯單薄,實際上在案件審理中對方當事人也對該證據的公開時間以及是否被修改過提出了質疑;而且,本案為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案件,需要對各部件的組裝關系及功能作用進行詳細比對,前述使用手冊并未詳盡描述各部件名稱及作用,因此,請求人一方希望組織更多的證據,多方面佐證該核心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時間及公開內容。請求人補充檢索了豆丁網分享的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上傳的同型號變頻器使用手冊、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出版的教科書中公開三菱變頻器結構,并公證購買了同款三菱變頻器產品(附產品使用手冊),從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公開的其它文獻內容可以佐證,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該使用手冊的內容確實處于公眾想得知就得知的狀態;而公證購買的同款三菱變頻器產品既可以便于合議組理解產品結構,結合其附隨的使用手冊亦可說明該產品自上市后的修改情況,該修改未涉及任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區別的技術特征。合議組綜合考慮了這些證據,最終認定了涉案專利無效。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在何種案件使用網絡證據,均需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也就是說當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則會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如果對方提出質疑,但是并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或者反駁證據的真偽不明的,不影響對原告證據的認定,這也體現在上述案例的無效決定中: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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